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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新能源电池产业园优惠政策

来源:未知 时间:2012-05-02
为了推动电池产业的发展,实现鞍山产业优化升级,市政府正在规划建设电池产业园,并对进入园区的电池企业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设立电池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园区内电池企业的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高端人才生活补助等方面,支持额度不低于企业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的10%。

二、城市配套费以及市级以下行政性事业收费按标准缴纳后全额返还;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的,园区免收3年租金;购买园区标准厂房的,园区给予成本价优惠。

四、优先安排享受国债、省项目贴息等各项优惠政策。

五、企业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所发生的利息,由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1年,亿元以上项目贴息2年。

六、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购置关键设备的,由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购置额的20%给予补贴(上限为1000万元)。

七、企业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的,按实际并购额的30%给予补助(落实省经信委补助20%,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补助10%);并购省外科技型企业的,落实省经信委按实际并购额的5%给予的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

八、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按辅导备案、上市申报和发行上市等不同阶段分别给予资金补助,总额为900万元(省、市、园区各300万元)。

九、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以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予以进项税抵扣。

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款项可抵免所得税。

十一、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方面发生的50%的研发费用可在当年所得税中予以加计扣除。

十二、对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2011版)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抵扣进口增值税、免征关税。

十三、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按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直接形成的地方财力,园区给予2年全额、3年减半的财政扶持。

十四、大专院校及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在园区内建立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的,园区免费为其提供场所,对购置研发和检测设备的有效投资给予补助60%。其中,落实省工业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补助30%,市科技资金补助30%(上限为100万元)。

十五、企业在园区内建立市级以上技术中心的,所购置设备的有效投资,由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给予补贴30%。同时,市有关部门积极帮助其成为国家、省级技术中心,并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十六、对大专院校及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在园区内设立的研发机构以及投资并开工的企业,根据研发项目水平和投入情况,由市科技资金每年给予100万元以上资金支持,连续支持2至3年。

十七、对于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国内外高端科技人才,经市政府高端科技人才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定后,可享受以下特殊政策:

1. 给予30万元住房补贴;

2. 由市科技三项费用给予50万元研发启动资金;

3. 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

4. 享受市级领导医疗待遇;

5. 子女就学,小学照顾安排;中考比照归国华侨待遇,特殊贡献的予以特殊照顾。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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