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技局关于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的通知
鞍科发〔2015〕15号
鞍山市科技局关于出具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 进一步落实《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鼓励我市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使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中科技 行政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市科技局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财务核算制度健全、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鉴定内容为以下三点:
(一)项目属于科技部等部门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范围(以科技部、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二)项目属于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
(三)项目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二、组织形式
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向市科技局申请办理项目鉴定。出具项目鉴定意见书不收取任何费用。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本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出具鉴定意见书工作,鞍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负责出具鉴定意见书的受理、形式审查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
每年3月1日至5月1日期间,申请单位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研发项目鉴定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鞍山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审查表1份(见附件1);
2.鞍山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开发计划书5份(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对方发生的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7.研究开发项目的其他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8.承诺书1份(见附件3)。
其中,3-7项的材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提交,原件验证后返还。
列入国家或省市科技计划的项目,需提供立项证明材料。
(二)组织鉴定
市场办负责对企业提供的研发项目的材料及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提供资料不完整或有疑问的,可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或前往申请单位现场考察了解。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评审,由专家组依据企业申报材料及答辩内容进行鉴定。鉴定专家组由3-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三)出具鉴定意见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项目鉴定意见,综合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对通过鉴定的项目,出具“鞍山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市科技局存档,一份由市场办留存,一份由企业留存。未通过鉴定的,市科技局书面告知企业。
资料下载网址:鞍山市科学技术局网站科技政策专栏
联系人:徐在丽 电话:5212300
地址:鞍山市千山路280号市科技局224房间
鞍山市科技局政策咨询电话:5213266
附件:
1、鞍山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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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鞍山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开发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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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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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6月15日